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依照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4、《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15、《反家庭暴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19、《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2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2、《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2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5、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