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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一是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淮或借用正当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经过媒体、推介会、 传单、手机短信等路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关键表现形式  
  经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消费返利、商品销售和返租、回购和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和“快速积分法B等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当代电子网络技术结构的“虚拟” 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经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理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署商品经销协议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置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K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多年非法集资的经典手法  
  多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觉有以下七个经典的手法:  
  第一个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提议设置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取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著名企业设置网站,并在网上公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打着“养老”的旗号。突出表现在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经过举行所谓的养生讲座、无偿体检、无偿旅游、发放小礼品方法,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置,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置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 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公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忽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七种类型是打着“消费返利”的旗号非法集资。即部分第三方平台宣称“创业”、“创新”,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盈利”、“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款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这类“消费返利”不一样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运行模式涉嫌违法等较大风险隐患。  
  另外,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还有承诺高额回拫、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惑等。同时,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显著,“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产品从实体产品转向金融产品。  
  五、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加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经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加者极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轻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百分比低,处理难度大,轻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